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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主要变化解析
时间:2016-04-14 点击:3571次

近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实施细则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网上进行了公布。在此之前,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已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月29联合发布。可以预见,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对比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08)》,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完善了现行的《工作指引》,对于企业高新认定的标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笔者对《征求意见稿》和现行《工作指引》的对比,将此次《征求意见稿》发生的主要变化罗列如下:


一、中介机构方面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承担认定工作当年具备执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的人员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而现行《工作指引》中规定“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对承担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要求进一步提高。
二、专家方面:
1、在专家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工作10 年以上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规定,对现行《工作指引》专家的条件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2、在专家库构建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此方面降低了标准,规定“备选专家应不少于评审专家的3倍”。而现行的《工作指引》规定“是不少于评审专家的5倍”。
3、在专家纪律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规定“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的回避制度。
三、认定程序方面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高新认定公告期由原来的15日改为了10日。
四、知识产权评价方面
《征求意见稿》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而且规定,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五、主要产品(服务)方面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方面:
1、现行的《工作指引》对企业的科技人员的定义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科技人员重新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义,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包括累计从事研发活动的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制度工作时间不足10%的人员”。
2、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规定对“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
七、企业研究费用归集方面
《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明确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方面
《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九、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方面
此次《征求意见稿》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值,同时提高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赋值。四项指标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总体评价,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体现了对企业综合研发能力要求的提高。

序号

指   标

现行《工作指引》赋值

《征求意见稿》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2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30

4

成长性指标

20

20

十、在企业创新能力评-知识产权方面
《征求意见稿》改变了现行《工作指引》中对知识产权只采用定量的评价标准,规定了“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另外,还新增了“企业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可酌情加1-2分的加分项规定。
十一、在企业创新能力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方面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建立开放式的创业平台”、“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以及“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评分考量内容。
十二、在企业创新能力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方面
《征求意见稿》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由原来的4项提高到了6项,体现了对企业科研能力要求的提升。规定“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 3 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6 项及以上(16-20 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5 项(11-15 分)
C. 转化能力一般,2~3 项(6-10 分)   D. 转化能力较弱,0~1 项(0-5 分)”
十三、在企业创新能力评-企业成长性方面
《征求意见稿》对成长性指标的考核增加了“对年平均利润率的考核,同时将总资产增长率调整为对净资产增长率的考核”。
十四、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的规定。
十五、监督管理方面:
    《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1、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方面,规定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2、监督管理--企业年报方面,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 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3、监督管理--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方面,规定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4、监督管理--异地搬迁方面,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5、监督管理--处罚方面,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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