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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通知
时间:2016-02-03 点击:3322次

2015年7月28日早上10时许,商务部在其官方微博发布通知:为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商务部决定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此通知,本所律师作如下解读:
一、允许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1、商业保理业务概念
  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商业保理业务是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
  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目前,根据商务部的最新政策通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从自贸区内推广到全国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

3、出台背景

  这一通知出台之前,融资租赁公司是不能混业经营的。具体到商业保理,商务部也只是在2012年刚允许上海浦东和天津滨海这两个新区开始试点运行,此后又有广州、深圳的港澳投资者被允许设立商业保理试点。2013年还有多处试点被批准,但还没有在全国范围放开。

  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一样,融资租赁也同样经历着融资难的煎熬。资产证券化渠道仍待畅通,资本金扩充不可持续,面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飞速发展,融资成为融资租赁公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4、推广意义

(1)拓展融资渠道。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将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条新的贸易融资途径,通过这一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对其提高服务能级、拓展业务范围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2)降低企业风险。商业保理机构侧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企业通过商业保理的形式把债权转嫁给保理公司,可以实现对账款的盘活,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其现金流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应收账款风险;可以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可以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

(3)推动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商业保理业务作为国内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展有利于推动国内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必须与主营业务有关。

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降低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的门槛。

(1)这一经验推广将会促使一大批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成立,降低设立成本,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2)对全国范围内需要融资的企业来说也是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尤其是对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一场及时雨,将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问题。

(3)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的的大量设立,也将会间接的增强企业商业信用,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和保理是供应链金融的关键环节。供应链金融是通过管理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将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化为供应链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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