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2017年11月25日,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主题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新规及影响"的内部研讨会,与会律师围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研讨会的背景为:近年来,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催生出了金融机构纷繁复杂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各类资管产品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满足民众投资的同时,因监管规则和标准的不一致,导致部分资管业务产生了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2017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鹿小勇律师详细解读《指导意见》
马良律师分析资管业务基本概念
研讨会上半场,鹿小勇律师对《指导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和深入解读,鹿律师认为,这次征求意见稿是今年二月份"一行三会"资管新规内审稿的加强版,重点增加了对资金池、刚性兑付的整治、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明确期限错配的定义等重要内容。《指导意见》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资管业各类通道业务规模将明显压缩,《指导意见》明确新老划断,且设置合理过渡期,短期内对各类机构存量业务规模影响有限。
马良律师对资产管理的概念、资产管理基础法律关系、资产管理行业监管体系进行了分析,强调在统一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规范资管市场发展的大背景下,资产管理需要回归本源,围绕"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突出资产管理人的专业价值。
研讨会下半场,与会律师对《指导意见》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自己的项目经验,探讨了保险、信托、基金、银行、券商等行业在资管新规下所面临的挑战,对不同行业不同发展路径进行讨论。
张晓吉律师以《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业务的发展与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从信托业务的监管目标、交易结构设计的合规性审查、合格投资者甄别、刚性兑付困局、违反《指导意见》可能导致的处罚结果以及信托公司发展机遇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郜含律师以《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通过对《指导意见》与现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政策对比分析,重点强调了对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影响,认为《指导意见》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行业深度对接实体经济。
史二营律师以《资管新规对基金公司资管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专户理财业务的发展概况、法规体系以及《指导意见》对期货资管业务的现时影响。
郭斌律师以《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通过对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发展逻辑与监管发展逻辑的梳理,强调了《指导意见》对于化解银行金融风险、规制影子银行的积极意义。
刘阳律师以《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就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适用《指导意见》、以及《指导意见》对私募股权基金多层嵌套、资金穿透、刚性兑付责任传导、合格投资者标准、杠杆比例的影响进行了解读。
张辉峰律师以《资管新规对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结合券商资管业务类型、委托方式,分别阐述了对券商定向资管、集合资管和专项资管的影响。
宋巧玲律师以《资管新规对期货资管业务的影响》为题进行发言,结合《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具体条款,分析了《指导意见》对期货资管自有资金使用、投资范围界定等影响。
可以预见,《指导意见》将成为未来资管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行业回归本源、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长效机制。